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 (2005年7月20日省交通厅浙交[2005]225号印发)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以高速公路为重点的文明公路创建活动,打造浙江文明公路品牌,塑造浙江公路新形象,根据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以高速公路为重点的文明公路创建活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统一领导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并负责制定创建规划、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省公路局负责制定创建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所辖地区的创建工作(含收费公路);各市、县(市、区)公路处(局)、段具体负责实施;各级运管、稽征、质监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条 省交通厅成立文明公路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文明公路创建的日常工作由厅人事处负责。
第四条 收费公路创建主体为经营业主和沿线交通主管部门;非收费公路的创建主体为沿线交通主管部门;广大公路用户共同参与和监督创建工作。
第五条 文明公路含公路养护管理、收费站、服务区和公路执法四个方面的创建工作。收费站按《浙江省交通厅星级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浙交〔2005〕223 号)创建;服务区按《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4〕112号)和省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优质服务活动的通知》(浙交〔2004〕124号)创建;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按省公路局每年提出的养护质量指标创建,国省道养护质量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创建;公路执法按《浙江省文明公路规范执法考核办法(试行)》(浙交〔2005〕224号)创建。
第六条 文明公路创建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原则,由省交通厅统筹组织。省交通厅每年年初下达创建计划,年中督促检查各地创建工作,年底根据文明公路的基本条件、考评标准和公路养护管理、收费站、服务区、公路执法的创建情况,以及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评价,进行综合评定、公示、命名和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七条 文明公路的基本条件:
(一)运营一年以上。
(二)建立了创建文明公路的组织领导体系、工作保证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
(三)公路养护综合质量检查达85分以上;星级收费站建成率达到100%,其中80%以上为三星级收费站;服务区创优活动较好单位达100%,其中60%为优胜单位;沿线各公路执法单位规范执法考核均在90分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认定为文明公路:
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公路“三乱”或严重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在明查暗访中查出问题,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连续2次明查暗访出现同一问题的;
4.因违法违规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或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八条 文明公路实行动态管理。文明公路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予以保留命名,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已命名的文明公路在非复审年份发生严重问题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新创建和已命名的文明公路组织不定期检查,尤其要加强暗查暗访的工作力度。暗查暗访结果应当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命名和复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